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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2024-04-11 11:43:49     山西

关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并交城客〔2024〕28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委网信办,各县(市、区)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并经营的网约车聚合平台: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3〕23号)和太原市交通运输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交城客〔2023〕10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共同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匹配供需信息服务的平台。


二、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好对接入的车辆、驾驶员相应许可的准入核验责任,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等网约车聚合服务。


聚合平台应当对平台下聚合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信息建立档案。


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可按照每季度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核验许可信息,来保障合规运营。鼓励聚合平台在我市设立线下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聚合平台应做好要求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聚合平台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公司企业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计价规则、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纠纷处理程序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驾驶员基本信息。


(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公示信息变更的,聚合平台要做好有关更新工作,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报备信息变更内容并进行核验,依法提前公示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提前公示义务。


四、聚合平台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乘客、驾驶员咨询、投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首问责任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及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乘客及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主动协助乘客及驾驶员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现不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地址和有效真实联系方式的现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且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追偿时难以履行的、乘客及驾驶员要求聚合平台履行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与关联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及向乘客、驾驶员转嫁风险。


五、聚合平台要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价规则、抽成比例的公开公示义务。接入聚合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


(一)主动公开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限,要求其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二)依据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合理设定收取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费用。


(三)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计价规则,须至少提前15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存在下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


(一)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等;


(二)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以干涉或参与指导等任何形式干预所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及计价规则内容的各项公示信息;


(三)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以拼车等名义代替乘客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设置与派单优先等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等;


(四)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出租汽车发票,或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票混开、混用等;取代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面向驾驶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以聚合平台名义为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组织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张贴安装聚合平台标识或设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聚合平台应当做好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网约车领域安全稳定。


(一)聚合平台定期做好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发现聚合平台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通知到聚合平台的,应当立即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确保安全运营;


(二)聚合平台及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制定或调整经营策略。做好研判评估工作,对于评估预判有维稳风险或舆情风险的事项,要及时向交通、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止发生不稳定事件;


(三)聚合平台及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真实、全量、实时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实时传送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八、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未能落实核验责任、数据上传、投诉处置及公示计价规则等情形的,及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聚合平台,将综合运用约谈、公开曝光、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进行处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太原市工信局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

太原市委网信办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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