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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12-03 11:16:01     辽宁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按照运力动态调控、有序分批投放原则进行。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行许可准入,其中平台、车辆许可期限为5年,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审批,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网约车实施管理。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须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

  (五)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170千米以上;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车辆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年审、环保检测材料;

  7.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请的,提交车辆所有人签署的委托书;

  8.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9.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

  (三)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所有人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输证有效期的,按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2.户籍本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7.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资格考试;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并按时接受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网约车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等巡游车标志。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档案,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时接受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不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网约车驾驶员每次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行为,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事项,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