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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10-22 10:01:34     安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积极推进绿色出租车行业建设。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网约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等资料;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网约平台信息交换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和承诺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与保险机构签订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除《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二)车型标准不低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6L;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500毫米;
   (三)在车辆固定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求》(JT/T794)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不得以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移动设备代替,并接入监管平台;
   (四)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五)车辆应当具备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平台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
   (六)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空车牌(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市对网约车车辆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持有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际从事网约车服务。
   (二)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企业应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质、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须提交拟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驾驶员信息和运营意向书。
   (三)注册在岗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提供线上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证明资料;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和服务质量承诺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除外);
    (八)网约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其他原因,网约车车辆在未接入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含金安区、裕安区)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自行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12分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半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已取得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不再从事巡游车服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四)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六)平台数据库向市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八)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九)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一)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二)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三)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车载或驾驶员通信工具组织、煽动驾驶员及乘客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或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服务保证金等,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切实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网约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和网约服务平台;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主动出具出租汽车税务发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乘客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不按照计价标准进行计费;
    (二)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有效的出租汽车发票;
    (三)因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或因车辆故障,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或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
    (五)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的信息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应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改(物价)、工商质监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电召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辖各县、叶集区可自行制定网约车管理细则,未制定细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日起施行。具体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