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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08-30 18:10:29     福建

福建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官方公告入口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营造良好的公众出行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态、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坚持属地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末,我省巡游出租汽车基本完成转型升级,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现融合发展,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与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更加匹配;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稳步提升,群众出行更加便捷、高效、安全。

  ——法规政策更健全。出租汽车地方性法规、网约车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到2020年,我省出租汽车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宏观调控更到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出租汽车运价形成调整机制和数量调控机制初步建立;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新增出租汽车运力100%实现公司化经营。到2020年,全省出租汽车骨干企业达10家以上。

  ——利益分配更规范。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规范有序的经营牌照赎回和经营权转让制度基本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力争到2020年,全省行政区域内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签约率达到100%。

  ——科技支撑更有力。各城市建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各职能部门间基本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到2020年,建成跨部门间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体系,创新出租汽车监管方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全过程监管。

  ——经营服务更优质。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的出租汽车服务更加适应群众出行需求。到2020年,车容车貌合格率达95%以上,乘客投诉处理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占比达80%以上。

  ——出行方式更环保。新能源、清洁能源出租汽车应用广泛,出租汽车空驶率显著下降,出租汽车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更加合理。到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比例达60%以上。

  二、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三)规范网约车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

  (十四)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按规定向司法机关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开展预付消费业务,确保预收资金安全,维护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物价局、网信办、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服务设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加大投入,统筹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洁、就餐、如厕、休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应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专用通道;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泊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十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商局、交通运输厅、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

  (十九)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的方式,对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引导出租汽车地方立法进程,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

  (二十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改革领导小组,交通、通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发改、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维护行业安定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落实维护行业安定稳定的主体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安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行业改革发展虚假信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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