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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2020-07-22 18:21:23     广东

  一、修订《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6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要求2018年起珠三角地区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7日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和同年10月15日印发《东莞市推进公共交通纯电动化工作方案》,要求新增或更新巡游车、网约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

  为贯彻落实上述一系列文件要求,2019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审议。

  2019年10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网约车行业稳控处置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市网约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网约车行业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做好长远规划,引导维护好市场发展。根据会议精神,2019年11月至12月通过实地调研、与企业座谈交流、公开征求意见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司法局对《实施细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修订原则

  《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4日实施以来,我市依法核发14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2503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3232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表明《实施细则》有力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总体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修订保留了原《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车型要求、企业准入条件、企业管理责任、过渡性条款、居住证要求等实际中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漏洞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补充。


  三、修订《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新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类型,删除车辆过渡性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要求,删去《实施细则》车辆申办条件中“燃油车”的相关表述,明确车辆需为“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其它条件不变。

  同时,删除《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和巡游车变更为网约车的过渡性规定。


  (二)增加经营者变更许可的有关要求。

  参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在《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加一款,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三)针对网约车行业经营的新情况,增加有关车辆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业风险。

  一是增加第十五条企业法人进入网约车行业的门槛和条件,明确企业首次申请运输证的车辆不能少于100辆,再次申请时要为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二是增加第十四条第(八)项,企业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要同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避免出现大量闲置网约车,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实行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完善驾驶员资质资格管理。

  一是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有关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互认的规定,《实施细则》修改原第四十条,扩大资质互认的范围,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实行互认,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

  二是删除《实施细则》对户籍和居住证要求的条款,打破不必要的户籍限制。

  三是细化对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明确要求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四是增加平台对驾驶员注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同一网络服务平台内重复注册,堵塞平台公司利用同一驾驶员为不同号牌网约车注册的漏洞。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督。

  一是为保障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增加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风险,以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内容。

  二是为堵塞出现的车辆实际管理人对网约车使用不规范的漏洞,包括向未取得合法资质人员提供网约车使用和向他人提供未取得资质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因此对原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网约车车辆规范使用的规定。

  三是修改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的表述,结合管理实际,将监管对象扩大至网约车公司、实际管理人。


  (六)完善相关表述。一是将第三条第二款的“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修改为“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将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十四)项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文章来源:东莞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