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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08-22 14:53:05     广东

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实施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按有关程序设定并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平台公司需在湛江市范围内成立公司或分公司,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每50辆网约车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湛江市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级或者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分为“湛江市区(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各县(市)”,许可期限为六年。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备案证明须提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档。完成备案归档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湛江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超过3年,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
(二)燃油车、清洁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网约车车身不喷涂网约车专用标识,但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经营区域名称+网约车+本车车牌”(即:湛江市网约车粤G×××××)的标牌,以表明网约车身份,标牌样式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设计报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网约车外观、颜色不得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与车辆符合条件挂钩,车龄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提交车辆行驶证、网约车驾驶员证、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购置营运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证明材料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网约车可以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也可以是非自有车辆。非自有车辆的,平台公司应提交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提供线上服务及车辆使用的相关协议。网约车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网约车登记表》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材料,经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部门核对后,发放业户名称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龄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终止为车辆提供线上服务,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缴回发证机构并办理退出营运。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资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网约车驾驶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有以下情形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驾驶员注册信息:(一)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二)因严重违章被网约车平台公司开除的;(三)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停止服务的;(六)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负责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行为的管理,按照服务规范标准提供服务,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完成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运价及《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设立如同巡游车调度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服务,不得无故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对驾驶员有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停止驾驶员的运营。

第二十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出具《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规定的证明材料,对网约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网约车,按规定实行强制报废,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网约车支付结算方式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反约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纳税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加大网约车信用监督力度,及时公示经营者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质监部门应加强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湛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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