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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整理:顺风车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2023-08-14 15:38:27     行业资讯

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公司认为顺风车是平等互助的非商业出行。如何科学准确界定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顺风车平台责任,近年来成为法律界新课题。


那么,若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路人受伤或财产损失,顺风车平台是否有责呢?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公司总结了近年几份顺风车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对法院判决进行系统梳理。


在发生在江苏和上海的两起顺风车事故中,两地法院一致认为,顺风车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客运行为,且对涉案事故发生亦不存在过错。同时,顺风车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双方的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类似于“居间”,无法律依据表明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顺风车交通事故由交警认定责任归属


2020年9月,包某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接单,从江苏省句容市前往南京市浦口区,驾驶一辆小轿车在行至南京市某街道时,撞到路边一辆因故障停靠的三轮车,造成该三轮车车主陈某某和另一路人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经交警认定,包某某和陈某某分别负此次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就此,陈某某起诉包某某、原车主吴某、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该顺风车平台等相关方,要求相关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同时,王某某也另行起诉陈某某和上述其他相关方。


在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认定,包某某和陈某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民事责任。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范围内分别进行赔付。


顺风车事故导致车外路人受伤,顺风车平台是否有责?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指出:案外人孟某某,郑某某,季某某系通过该出行平台与包某某合乘出行,该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客运行为,且对案涉事故亦不存在过错,故陈某某主张,因包某某注册了该平台顺风车车主,因此该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王某某要求该出行平台所属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根据法院判定,陈某某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认定为182658.72元,其中已有包某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那么,该公司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是否应赔偿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事故发生时,包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案外人员孟某某、郑某某和季某某通过某出行平台合乘出行,虽然由包某某收取费用,但其行为区别于网约车的营运性质,不会显著增加案涉车辆危险程度,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太平洋财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仍应进行相应赔付。


顺风车平台是否是承运人?与车主、乘客之间是否是运输合同关系?


在另一则顺风车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中【(2019)沪0115民初2201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认定,该出行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未实际参与客运行为,且对涉案事故发生亦不存在过错。同时,顺风车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双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顺风车平台法律地位类似“居间”,无法律依据表明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顺风车平台性质与承运人有怎样的本质区别呢?根据《民法典》第十九章,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顺风车车主以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与乘客分担出行成本。顺风车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由车主乘客自行决定是否合乘。顺风车平台针对成功匹配并且完单的订单,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并不主动对车主派单,对顺风车车主不具有控制力,无雇佣或劳务属性。综上,这并不符合运输服务的特征。


关于顺风车业务性质,2016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把顺风车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分成两个不同类别对待。其第三十八条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也多次就顺风车性质公开回复网友提问。“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


同时,猿著顺风车系统开发公司获悉交通运输部强调,“尽管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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