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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2022-12-12 12:19:44     行业资讯

Ptaxi猿著网约车牌照代办公司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及网约车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为期3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邮编:510620。

(二)电话:020-38180132。

(三)电子邮件:guanrt g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是指依托具有技术和用户优势的互联网平台,为乘客、驾驶员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及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年第37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以下3项经营许可: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相关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一次。需要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许可数据进行核验的,可在广州交通运输局官网进行注册后进行核验或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约车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后进行核验。


三、聚合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网约车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聚合平台应当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展示平台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相关网约车企业、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许可、网约车企业名称、服务品牌、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与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等。网约车企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四、不得以聚合平台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聚合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聚合平台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发现有违反第一条规定的,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企业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


五、聚合平台应当会同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并公开抽成比例上限,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六、聚合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对乘客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七、鼓励聚合平台建立有利于乘客权益保护的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协议设立乘客权益保证金,就乘客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八、聚合平台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对网约车无证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的,交通运输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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