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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2023-12-01 12:10:14     网约车新规

一、工作简况


1.1项目背景


近年来,国内网约车行业出现一类新型服务方式,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下称“聚合平台”)。聚合平台接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众通过聚合平台App便能同时呼叫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获得相应网约车服务,而不需要单独下载多个网约车平台的App,简单来讲,聚合平台是“网约车平台的平台”。聚合模式下,聚合平台为乘客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搭建平台,运输服务主要由入驻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完成。


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在为中小网约车平台提供流量入口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竞争发展。但是,聚合平台业务的迅速发展,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2019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约谈多家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的会上,就指出:“一些聚合平台近期出现接入不合规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司机,以‘聚合’的名义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等新问题,因此要求聚合平台要加强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和司机从业资质严格把关,共同承担起安全保障责任和解决乘客投诉的兜底责任。”2023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聚合平台作出了明确定位,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并从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五个方面提出相应要求,促进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上述交通部约谈以及政策重心是网约车聚合平台“底线责任”的强调,不过,基于引导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发展目标,在强调聚合平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底线责任”同时,也需要通过正面引导,推动网约车聚合平台高质量发展。因此,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山西省网约车协会等行业组织,组织相关企业、机构,邀请国内外行业专家,开展“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研究和编制相关工作,期待通过本标准的编制,发挥引领网约车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1.2任务来源


为发挥团体标准填补行业标准建设空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山西省网约车行业协会、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重庆市出租汽车暨租赁汽车网约车分会、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租赁行业分会,组织滴滴出行、携程用车等网约车平台企业,邀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领导及行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立项号为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标准化委员会中城交标委【2022】1号,归口单位为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1.3主要起草单位及起草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易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豚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携程用车)。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省网约车行业协会、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重庆市出租汽车暨租赁汽车网约车分会、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租赁行业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大松、陈宏云、韩卓刚、崔彦博、刘磊、苗高峰、马明星、宋臻、刘震、刘平原。


1.4主要工作过程及所做工作


2019年12月,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在对网约车聚合信息平台研究的基础上,于在交通运输部主办的《交通运输决策参考》(2019年第8期,总第105期)发表“培育网约车团体标准推动行业协同治理”一文,呼吁开展包括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在内的行业团体标准建设。


2022年1月4日,经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发起,由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申请,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标准委员会依照《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下运营服务商评定指南》两项标准进项了立项评估审查,批准立项,并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立项信息,公开征求参编制单位。


2022年1月-2月,由发起单位组织滴滴出行、携程用车、山西省网约车行业协会、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等网约车行业组织、网约车平台企业作为起草单位与参编单位加入本团体标准研究与编制工作。


2022年3月,发起单位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形成团体标准建议稿,与其他编制单位与协作单位讨论形成专家论证稿。2022年3月12日,由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组织,邀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等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召开团标专家咨询会,为标准修改提供重要的咨询意见。


2022年4月,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形成本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5月18日于全国团标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期结束后,团标发起单位邀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专家进一步论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系统修改,同时于2023年9月形成正式团体标准。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


1.在标准内容要求和文本格式方面,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T/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GT/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主要参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GB/T 3152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标准、规章、法规。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10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运营保障;相关方安全建设;线上服务能力;投诉和纠纷处理;资金安全与损失赔偿;附则。


本标准术语定义部分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者”界定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且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平台经营者”,并在此基础上对聚合信息平台内的“入驻商”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符合本标准意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的基本条件,进而对其设立条件、日常运营要求、相关方管理、乘客服务、服务能力、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要求,特别在聚合平台基本能力、入驻商准入准出、价格公示、安全应急保障、投诉处理分工等方面作了特别细化规定,有利于推动网络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及水平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系国内网约车业态特有模式,属于国内竞争激烈的网约车领域发展出来的新兴业态,国外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本团体标准具有独特性,也具有国际领先性。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


本团体标准立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专家咨询会上,多位专家提出,为适应当前巡游出租汽车及预约出租汽车均有通过聚合平台运营的现象,且特别为了体现国家推进巡网融合改革指导精神,建议调整为整合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的团体标准。但经多次讨论,主编单位与编制单位认为即使当下在聚合平台上的巡游出租汽车也属于平台与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形成的关系,而非与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形成的合作关系,相较于聚合平台与作为经营者的“入驻商”即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合作,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仍然保留标准规范范围限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领域。


目前,对于聚合平台的性质有多种观点,如有的观点认为聚合平台在实质上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取得网约车平台许可,即使不取得网约车平台许可,也当与入驻商属于共同承运人,应当承担承运人的先行赔付责任。主编单位认为,无论是将聚合平台视为共同承运人或者具有网约车平台公司同等性质,均需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聚合平台的经营许可制度,才为适法。目前,聚合平台依《电子商务法》规定,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性质,因此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加大聚合平台作为遵守《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义务,以确定安全生产底线,积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六、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为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促进会会员企业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的依据,同时,也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业务提供参考。


标准的实施可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为技术支撑,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为标准的适用性积累经验,提高标准的实用性,为行业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借鉴,也可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提供参考。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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